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梅)决字[2025]第0954号

  被处罚人田**,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原种场*******,现住湖南省道县原种场*******。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上午9时许,在湖南省道县梅花镇赤源村,违法行为人田**与同村的邻居违法行为人何金秀因土地纠纷问题引发争端并发生肢体冲突。违法行为人田**以跪在何金秀家门口的行为向何金秀家讨要说法,何金秀见状便与田**相互对骂,而后田**与何金秀相互推搡拉扯导致双方脸部、颈部、手部等身体部位各有受伤,经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的身体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