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屈公(交)决字[2025]第0136号
被处罚人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屈子*******,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屈子*******。
现查明:2025年07月30日17时21分许,我局民警在省道210屈原管理区河市镇高速桥路段附近设卡查车时,余XX未佩戴头盔,将其拦下后检查发现余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悬挂湘F255XX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经询问,违法嫌疑人余XX对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余XX的陈述;2.现场照片;3.驾驶证及车辆查询结果单;4.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余**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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