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吴)决字[2025]第0492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红坪*******,现住湖南省衡东县红坪*******。
  现查明:2024年10月底, 违法行为人尹**被骗至缅北XX诈骗园区,期间,其在明知银行卡、银行账户不能随意出租、出借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名下卡号为621700295011023XXXX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经核实, 该银行账户流入被侵害人谭倩涉诈资金40000元。违法行为人尹**于2025年8月5日来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尹**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谭倩的报案材料;尹**银行流水;边防公安处罚文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44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尹**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衡东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