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公(禁)决字[2025]第0237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冠市*******,现住湖南省衡南县冠市*******。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阳XX于2025年6月开始吸食毒品冰毒,最后一次于2025年7月11日在衡阳市XX家园XX栋XX单元XX,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2025年8月5日,被我局公安民警抓获,经公安机关对阳XX进行现场毛发测,其结果显示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毛发检测报告;3、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