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港)决字[2025]第1512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新桥*******,现住长沙市天心区格蓝*******。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14时许,唐××与蒋××在长沙市开福区××××因拿货问题发生口角纠纷,蒋××动手对唐××进行推搡,并挥拳对唐××进行殴打,唐××挥拳进行还击。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蒋××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唐××的陈述、蒋××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调解不成文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