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公(水)决字[2025]第0224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水田*******,现住湖南省保靖县水田*******。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至2025年8月3日期间,梁XX找到梁XX以30元卫生费的价格让梁XX提供自己位于梁家村的房屋用于打“虾子、螃蟹”。在梁XX家中的这些赌客是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有人在梁XX家中打“虾子、螃蟹”,之后这些赌客参与其中。在整个打“虾子、螃蟹”期间,梁XX、梁XX主要是在当庄摇骰子(人多的时候合伙,人少的时候各自当庄下注),有赌客想当庄也可以当,没有人抽水。在梁XX、梁XX当庄期间,其余赌客下注1-10元不等,梁XX、梁XX整体情况为保本。梁XX在这期间也有下注,每次下注金额为5元钱,最后输赢情况是输了几十元钱。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登记表、询问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赌博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违法行为人系七十周岁以上的人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靖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