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1030号

  被处罚人崔**,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滨海大道31号林*******,现住长沙市岳麓区科教*******。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16时22分许,崔XX驾驶悬挂伪造号牌湘AXXXXX的小型汽车(实际登记注册号牌为湘ADXXXXX)行驶至长沙市芙蓉区远大路的万家丽路口至嘉雨路口东盈商业广场路段时,被举报至芙蓉交警大队,后经民警检查,崔XX无法出示任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经查,崔XX驾驶证因醉驾被吊销、使用的湘AXXXX机动车号牌系伪造。崔XXX实施了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430102-XXXXXXX号强制措施凭证;2、公安网查询记录;3、号牌鉴定结果;4、当事人的供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崔**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崔**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崔**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