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清)决字[2025]第1070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清塘铺镇曾*******,现住安化县清塘铺镇曾*******。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10时许,杨XX在安化县清塘铺镇XXX村刘XX商店内与刘X因为打转转麻将发生口角,杨XX打了刘X手臂两下后,随后即被刘X掐着脖子按倒在塑料凳上。
2025年8月5日,杨XX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受伤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提取笔录以及杨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刘青和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杨**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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