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人)决字[2025]第0527号

  被处罚人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江华瑶族自治县大*******。
  现查明:2024年7月,特**(女,缅甸籍)在未办理有效出入境护照及签证的情况下经缅甸腊戍与中国云南清水河国边线偷渡进入云南,后来到深圳与中国籍男子罗润玖相识并生活在一起不久特**怀孕;2025年5月下旬,罗润玖带特**回江华县大路铺镇庙角村家里待产,并于2025年5月27日在江华县人民医院生了一男孩,特**涉嫌非法入境。
  以上事实有特**陈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特**自述表,特**缅甸国民身份证翻译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特**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