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军)决字[2025]第041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安仁县安平*******,现住郴州市安仁县安平*******。
  现查明:2025年1月30日下午15时许,张**、谭纪龙、刘建平以及刘建平的朋友等四人在安仁县安平镇塘田村刘建平的家二楼客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2025年2月15日18时许,张**、谭纪龙、刘建平三人在安仁县安平镇塘田村刘建平的家二楼客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张**曾于2017年11月因吸食毒品被安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此次系再次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张**、谭纪龙、刘建平等人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曾因吸食毒品被处罚,又吸食毒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安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