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1028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天顶*******,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浪琴*******。
  现查明:2024年07月6日01时20分许,违法行为人陈某饮酒后驾驶一台牌照为湘X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XX市XX区XX路的XX路至XX路XXXXXXXXX学校路段时,遇执勤民警检查,陈某没有在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民警将其带至XXXXX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XX物鉴(理化)字【2024】3368》鉴定报告,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59.4mg/100ml。后经交警部门查实,违法行为人陈某曾于2022年8月13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于2022年8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处罚。经查,违法行为人陈某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员酒精检测结果、第一次酒驾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