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郴公直(交)决字[2025]第0157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油麻*******,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油麻*******。
  现查明:2025年07日24日00时27分许,驾驶人黄*(身份证号码:431023198909127815)饮酒后驾驶湘L13A11小型汽车行驶至郴州市苏仙区曹家坪时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交警四大队例行检查时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4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2024年4月25日1时22分,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至郴州市苏仙区曹家坪路段时,被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查获已处罚完毕,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执法照片、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等、第一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