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梅)决字[2025]第1570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现查明:2025年07月06日凌晨05时许,违法行为人钟XX为图财,在长沙市岳麓区XX街道XX小区9栋1单元楼下,采取直接拖走的方式盗走了被害人梁某停放在上述地的一辆白色雅迪电动车(经鉴定价格为:583元),当日将盗窃来的电动车在岳麓区XX小区某无名修车店销赃200元。2025年08月05日违法行为人钟X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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