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中)决字[2025]第082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中和*******,现住湖南省宁远县中和*******。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佑(79岁)在宁远县中和镇XX集市上的一家小卖部购买东西时,发现小卖部的一张麻将桌上面放着一台智能手机,后李X佑见四周无人就想将桌子上的手机盗走供自己使用,于是用手将麻将桌上的智能手机拿起放进裤子左边口袋中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因违法行为人李**已满70周岁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