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大栗港镇大*******,现住桃江县大栗港镇大*******。
现查明:2025年3月8日16时许,受害人吴XX因经济纠纷将车牌号为湘HB8207的一台货车停在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大栗港镇广信行汽修店门口,以此向汽修店老板刘X索要欠款。两人争执过后违法行为人刘X将该货车驾驶室点燃,约两三分钟后又主动将火扑灭,造成该车驾驶室部分部件被烧毁。经桃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桃价认定(2025)32号认定,被毁坏的卡车座椅总成等28项部件认定总价为8740元。
我局于2025年5月14日受理刑事案件,2025年5月28日立案侦查。违法行为人刘X于2025年6月4日被我局依法取保候审。经犯违法行为人申请,我局聘请湖南省翔X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烧毁车辆受损部位进行鉴定,排出了之前送检的部分部件,并将受损部位明细送至桃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最终作出桃价认定[2025]5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最终认定价格为4390元,该数额未达到故意损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能证实案件的来源,2.受害人吴XX的陈述能证实违法行为人刘X烧毁车辆的违法事实,3.违法行为人刘X的陈述能证实其实施烧毁吴XX车辆的违法事实,4.现场照片能佐证刘X烧毁车辆的违法事实,5.桃江县价格认证中心 桃价认定[2025]5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能证实车辆被烧毁物品价值,6.户籍信息能证实违法行为人刘X的真实身份,7.到案经过能证实违法行为人刘X到案的具体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有较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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