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1031号

  被处罚人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靖港*******,现住长沙市望城区靖港*******。
  现查明:2025年08月05日10时许,任XX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车架号LAYDAF001XXXXXXX62)行驶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路与朝阳路交叉路口时,遇芙蓉交警大队民警检查,他不能出示任何有效的驾驶证,民警遂暂扣其车辆作进一步调查。后经查证,任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任XX实施了无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430102-XXXXXXXX号强制措施凭证;2、公安网查询记录;3、任XX的车辆属性鉴定结果;4、任XX的陈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任**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