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同)决字[2025]第0915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罗坪*******,现住湖南省石门县罗坪*******。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时××分许,违法行为人王××从岳麓区汽车西站窜至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社区×××小区×栋附近,看到巷子里停放的一辆白色雅迪电动车没有拔车钥匙,便将电动车盗走并前往岳麓区销赃,非法获利600元。
以上事实有被处罚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材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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