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1029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黄石*******,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天顶*******。
  现查明:XXXX年XX日XX日XX时XX分许,廖某某饮酒后驾驶一台牌照为湘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XX市XX区XXXX路段时,遇执勤民警检查。经检测,廖某某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61毫克/100毫升。廖某某实施了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后经交警部门查实,驾驶人廖某某曾有两次酒驾前科,第一次于XXXX年XX月XX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于XXXX年XX月XX日接受处罚;第二次为XXXX年XX月XX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于XXXX年XX月XX日接受处罚。驾驶人廖某某实施了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员体内酒精检测结果、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