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交)决字[2025]第0312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樟木*******,现住衡阳县樟木乡仁爱*******。
  现查明:2025年08月04日17时57分许,驾驶人曾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DXXXX4号小车沿衡阳市雁峰区解放大道行驶至解放大道与湘江南路交汇处路段时,发现前方有雁峰交警大队大队的民警张中舟带领辅警谢杨华、何斌正在道路上执勤,驾车撞到辅警谢杨华后驾车逃逸,谢杨华倒地受伤,后被雁峰交警大队的民警在衡阳市石鼓区松木工业园管委会大楼门口将其驾驶的车辆查获,曾*主动投案。经在全国公安交管系统中查询,未查询到曾某办理过机动车驾驶证。遂违法人曾某系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违法人基本信息及驾驶证查询信息、查获经过、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