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洪)决字[2025]第0595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洪山*******,现住湖南省衡南县洪山*******。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16时许,违法人易x武、欧阳x与邓x、邓j在衡南县洪x镇“x茶”奶茶店发生冲突。同日18时许,易x武、欧阳x纠集许x洋等7人在洪山镇杨x村“东xx韵”度假村与邓x、 邓j等人约架,邓x、邓j等人随即答应并纠集胡x波等7人前往“东xx韵”度假村。 双方碰面后,易x武使用自己提前准备的弯刀砍伤邓x,欧x坤使用自己提前准备的水果刀砍伤邓x手臂,邓x在斗殴过程中抢夺易x武手中的弯刀并划伤了易x武下巴,邓x构成轻微伤以上伤情。违法人胡x波在该案中积极响应并参与斗殴。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物证;4.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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