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城)决字[2025]第1082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塘渡口镇榨*******,现住邵阳县塘渡口镇榨*******。
  现查明:2025年08月05日07时至10时许,在邵阳县塘渡口镇××村高铁项目部施工现场,邓×桥搬了一根树木横拦在马路中间,以坐在树木上挡在马路中间阻拦高铁项目部施工队的渣土车通过进行阻工,陈×英以身体挡在马路中间阻拦高铁项目部施工队的渣土车通过进行阻工。
  以上事实有陈××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因陈**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