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雷)决字[2025]第0900号
被处罚人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因家庭琐事,违法人姜XX与受害人张XX(双方夫妻关系)在雷打石镇XX村XX号家中发生口角。2025年8月2日凌晨1时许,违法人姜XX为发泄,将张XX从房间拖拽至前坪并推倒在地,张XX倒地后,违法人姜XX用脚对张XX头部、胸部、背部进行多次踹击和殴打,持续2分钟,致使受害人张XX两手臂肘部轻微破皮。张XX不要求做伤情鉴定,不要求对违法人姜XX拘留。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询问、违法人询问、现场视频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家庭成员、亲友、邻里或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姜**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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