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白)决字[2025]第0525号

  被处罚人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大福*******,现住长沙市岳麓区麓谷*******。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8月2日、8月3日、8月4日凌晨,宁×亮为牟利受雇于他人,先后窜至长沙市高新区高宁路与长三路交汇处、麓谷公园、梅溪盛荟、东骏路与谷苑路交汇处周边,针对上述地路边停放的车辆,在车身粘贴印有涉黄内容的贴纸。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宁×亮本人的陈述;书证(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宁**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