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步)决字[2025]第0589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步仙*******,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步仙*******。
  现查明:胡**与妻子胡XX感情一直不和谐,胡**多次散播其妻不给钱,要杀妻或同归于尽言论相要挟,2025年8月4日下午14时许,胡**携带一把三菱军用刺刀放在副驾驶室,驾驶棕色日产(湘FXXXX)来到安山村村委会,与村干部反映妻子做法让他想不通,扬言要和妻子同归于尽,村干部报警而案发,公安机关在其驾驶棕色日产(湘FXXXXX)副驾驶室座椅,查获一把刀身总长37CM、刀身长25CM、刀柄长12CM三菱军用刺刀,根据公安部《管制刀具(仿真枪)认定标准》之规定,认定其军用刺刀属于管制器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胡**本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邹卓敏、林玲的证言;到案情况说明;现场监控;检查笔录;现场相关照片;提取笔录;鉴定文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