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三)决字[2025]第1586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市柘木*******,现住湖北省监利市柘木*******。
  现查明:2025年8月4日17时许,段季雍伙同易沅强、连亚林、刘立心、张*等人在平江县xx街道xxx路xxxxx小区建筑工地附近实施摸奖诈骗。段季雍和张*负责摆摊做庄,易沅强、刘立心、连亚林三人负责引诱受害人参与摸奖,并诈骗受害人李xx8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张*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