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花)决字[2025]第126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新湘*******。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左右,在XX市XX区陈X女朋友成X的租房内,刘XX和其朋友李X、陈X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该毒品大概是0.4克冰毒和三分之一粒麻古,其中刘XX吸食了两口该毒品。经毛发检测,刘XX的毛发检测结果为冰毒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