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乐)决字[2025]第126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桥头*******,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
  现查明:2025年08月02日晚上和2025年08月03日晚上李××在娄星区三大桥附近和涟钢附近往停靠在路边的车辆的后视镜上张贴带有涉黄信息的小贴纸;2025年08月04日晚上以及2025年08月05日凌晨,李××又伙同刘××在娄底市娄星区××小区的街巷里往停靠在路边的车辆的后视镜上张贴带有涉黄信息的小贴纸。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案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手机打卡照片、聊天记录、现场缴获涉黄贴纸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