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高)决字[2025]第0645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火田*******,现住湖南省茶陵县火田*******。
  现查明:2025年8月4日,谭**因没路费回家,于是心生盗窃的想法,谭**在火田镇五门村寻找盗窃机会,在火田镇五门村322国道旁边尹建国门前的树下看到停了一辆两轮电动摩托车,谭**上前搜索在该电动车上找到一串钥匙,谭**使用钥匙启动该电动摩托车后骑行至火田镇洲陂村墟上,在一家摩托车行将该电动摩托车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该摩托车行老板李为民,随后谭**步行前往八团黄草村。我局民警在途中将其抓获归案,谭**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电动摩托车并出售给摩托车行获利400元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尹建国的询问笔录;2、证人李为民的询问笔录;3、违法行为人谭**的询问笔录;4、到案经过和抓获经过.5、扣押的赃物和照片;6,身份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