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南)决字[2025]第0952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濂溪街*******,现住湖南省道县城北派*******。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华与周X荣在道县XX街XX烧烤店吃夜宵,期间双方发生口角,后双方约至店旁的XX丘巷里进行单挑,违法行为人陈X华用拳头殴打周X荣腹部。经鉴定,周X荣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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