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1024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月山*******,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
现查明:2025年06月08日15时29分,贺某驾驶车牌为湘XXXXX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途经XX市XX区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拦停检查,贺某无法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经公安网查询,贺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贺某实施了无有效机动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身份信息,查获经过,传唤经过,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电话查询记录,车辆行驶证和身份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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