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交)决字[2025]第106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平口镇花园*******,现住安化县平口镇花园*******。
现查明:2024年11月08日,刘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后仍不知悔改,又于2025年8月4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Hxx85A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安化县平口镇花x村村委出发,行驶至安化县平口镇南区xx村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62mg/100ml。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人车合影照片、前科资料、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查询件、酒精呼气测试单以及刘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刘**的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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