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雨公(和)不决字[2025]第0079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2时许,刘X在雨湖区九华街道XXXX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处,盗窃受害人王XX一个美团外卖箱子和一个美团外卖安全帽,被盗物品价值约8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谅解书、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豫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