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观)决字[2025]第1566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观沙*******。
  现查明:2025年08月04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肖××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小镇湘江边人行道,见财起意将受害人喻某某停在上述地的一台橙黑色雅迪牌电动车及后尾箱一台华为mate40pro保时捷版手机盗走,后以80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销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截图、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