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人)决字[2025]第0523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4年8月,罗**在深圳市大梅沙海滩与缅甸籍女子特特内相识并一起生活居住在深圳,不久特特内怀孕;2025年5月下旬,罗**明知特特内在未办理有效出入境护照及签证的情况下带其回江华县大路铺镇庙角村容留特特内家里待产,于2025年5月27日特特内在江华县人民医院生了一男孩。
以上事实有罗**陈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特特内自述表,特特内缅甸国民身份证翻译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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