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交)决字[2025]第0411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安仁县平背*******,现住郴州市安仁县平背*******。
  现查明:2025年08月04日20时许周**在自己家里喝了一碗啤酒,喝了酒后周**便驾驶自己的女士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安仁县安平镇平背桥路段处,周**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现场执勤民警当场抓获,执勤民警在现场对周**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0mg/100mL,2025年04月03日周**因为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安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过,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发》第91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安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