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禁)决字[2025]第047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茅草街镇永红*******,现住湖南省南县茅草街*******。
现查明:2025年04月某日,李某在南县南洲镇××苑×栋×单元××××室自己家中,利用自制吸毒壶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毛发检测李某的毛发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2024年04月20日,李某因吸毒被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司法鉴定书、历次处理情况、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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