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风)决字[2025]第0603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白地*******,现住湖南省祁东县白地*******。
  现查明:2022年5月下旬,违法行为人徐XX、张XX、陈XX为了帮助陈XX办理不动产过户,明知是违法的,仍然在陈XX的安排下,使用陈XX事先用三人照片分别伪造的邓XX、邓XX、朱XX身份证到祁东县XX街道自然资源和村镇建设所办理邓XX、邓XX、朱XX的不动产过户登记业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不动产登记中心复印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徐**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祁东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