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龙)决字[2025]第1591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长寿*******,现住湖南省平江县长寿*******。
现查明:2025年08月04日14时许,吴XX将中风偏瘫的叔叔吴XX遗弃至平江县龙门镇政府一楼大厅处,时间跨度长达五个多小时,政府工作人员以及派出所民警对吴**多次劝阻无果,此行为扰乱龙门镇政府单位的办公秩序。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2.证人证言;3.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
对违法行为人多次劝阻无果,建议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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