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直(交)决字[2025]第0141号
被处罚人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塘田市镇塘*******,现住邵阳市双清区石桥*******。
现查明:2025年07月18日21时19分,吕某某驾驶湘E99XXX小型客车行驶至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与张家排路交叉口地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乙醇结果为50.47mg/100ml。经查证,吕某某于2023年05月0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处,此次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3、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当事人询问笔录;5、当事人酒驾查询件;6、当事人身份信息与车驾管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吕**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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