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下)决字[2025]第0640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洣江*******,现住湖南省茶陵县洣江*******。
  现查明:2025年8月4日12时许,吴×等人在东阳凯悦小区内“飞仔”家中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100起,上不封顶,全场十余人参与赌博下注。经查明,吴×共下注两次,其中一次下注300元,另外一次下注700元,吴×两次下注均输了,共输1000元。
  以上事实有:1,陈良兵、肖雪娇、谭新明、吴*等人的询问笔录;2,辨认笔录;3,检查笔录;4,证人证言;5,扣押的赌具;6,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茶陵县信用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