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白)决字[2025]第052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现住长沙市岳麓区保利*******。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7月16日、7月29日、8月3日凌晨,刘×文为牟利受雇于他人,先后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恒大华府小区门口、长沙高新区南桥路与杏康路交汇处、岳麓区德润园小区门口、高新区和馨园小区门口,针对上述地路边停放的车辆,在车身粘贴印有涉黄内容的贴纸。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文本人的陈述;书证(视频截图);物证(查获的涉黄贴纸)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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