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白)决字[2025]第0844号

  被处罚人NG***,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醴陵市白兔潭镇峤*******。
  现查明:1991年,没有办理护照及有效签证的越南籍女子NG***从中越边境附近采用徒步、坐船方式偷渡非法入境至中国云南河口,后坐大巴车到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和醴陵男子吴正明(已过世)在醴陵市白兔潭镇共同生活。后和醴陵男子甘家金共同生活至今。2022年全市三非摸排时已纳入实有人口管理。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NG***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