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三)决字[2025]第1585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市柘木*******,现住湖北省监利市柘木*******。
现查明:2025年8月4日17时许,段季雍伙同易**、连亚林、刘立心、张维等人在平江县XX街道XX路XXXXX小区建筑工地附近实施摸奖诈骗。段季雍和张维负责摆摊做庄,易**、刘立心、连亚林三人负责引诱受害人参与摸奖,并诈骗受害人李XX8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易**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微信转帐记录、前科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易**于2022年9月28日因诈骗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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