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郴公直(交)决字[2025]第015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麦市*******,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21时36分,驾驶人刘**(身份证号码:432827196903016832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L819H6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郴州市苏仙区林邑大道路段时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交警四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7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2025年5月13日,刘**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郴州市苏仙区林邑大道路段时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交警四大队查获已经处罚完毕。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执法照片、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等、第一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刑事立案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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