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河)决字[2025]第0358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泽家*******,现住湖南省永顺县泽家*******。
现查明:2025年05月19日21时许,在永顺县灵溪镇大坝去对山路口,潘**和侯良源在灯笼破路段因停车先发生口角纠纷,潘**在行驶至大坝路段用远光灯闪侯良源,随后侯良源其车子让潘**超了以后就用远光灯照对方,随后潘**一脚急刹逼停侯良源后,双方在现场发生口角,潘**将侯良源推了一下倒地在上。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与辩解、被侵害人陈述、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永顺县支行非税大厅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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