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新)决字[2025]第0817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归义*******,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归义*******。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何XX曾因盗窃罪多次被刑事处罚,2025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25年8月3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何XX窜至汨罗市XX镇XX社区XX车行,以购买二手骑摩托车为名,采取欺骗手段盗得杂牌二手女士踏板摩托车一台,被盗摩托价值约6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何XX的陈述和辩解;2、被侵害人余X的陈述;3、到案经过;4、指认赃物照片;5、前科刑事判决书;7、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刑满释放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