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骆)决字[2025]第1853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流峰*******,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流峰*******。
  现查明:2025年8月5日凌晨0时许,在郴州市北湖区×××××酒吧,违法行为人何××在去厕所的途中,因为人多不小心与受害人谢××碰撞到了一起,随后双方发生口角,在争吵的过程中何××用头部撞击谢××脸部,导致谢××嘴唇受伤、6颗牙齿松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监控截图、病历、人身检查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