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南)决字[2025]第0848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许明寺镇培观村5*******,现住许明寺镇培观村5*******。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3时许,x国在宜章县x店铺内盗窃现金560元、一台vivo手机(价值800元左右)以及一台监控主机(价值4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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