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凉)决字[2025]第0369号

  被处罚人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凉水*******,现住湖南省沅陵县凉水*******。
  现查明:2025年5月17日,吕某向舒某某提出其想办贷款,舒某某称田某有路子可以帮助其办到贷款,随后将田某介绍给吕某认识,田某告知吕某让其提供一张银行卡走流水后能够申请办到贷款,接着吕某找到其母亲吴某某借用了其名下的湖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账号:6230901818151506690)并提供给田某等人,随后在当天晚上11时收到被害人李某某的银行账号(6217002020024937690)转账10万元,次日,田某邀约吴某某、吕某等人在凉水井镇XXX村车上进行操作转账,吕某、吴某某在不清楚该笔资金为涉诈资金的情况下,将该十万元涉诈资金以多次转账、银行取现的方式转移至田某处。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吕*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沅陵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沅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