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桂)决字[2025]第0676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郭**窜至荷塘区东部美的城小区6栋地下车库,通过徒手拉开电动车坐垫的方式盗窃受害人放置在坐垫下储物格内的和天下香烟一条及50元包装的张新发烟果槟榔6包,违法行为人郭**在7月25日下午将盗窃得来的和天下香烟销赃至芦淞区贺嘉土街道诚信寄卖行,获利500元;8月4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郭**再次窜至荷塘区东部美的城小区6栋地下车库,盗窃上述同一辆电动车内相同位置的50元张新发槟榔一包。上述销赃获利及槟榔已被违法行为人郭**消费完。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对案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谅解书及收条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